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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新世纪人才工程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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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人才作用发挥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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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作用的发挥,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是指我市范围内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贡献的人。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条 鼓励、支持人才从相对富余的单位流向缺乏的单位,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通过流动调整岗位,发挥专长。人才提出流动申请,凡有正当理由,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自愿去企业工作的,可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按其工作每满1年发给1个月调动前本人月基本工资,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其人事、档案等关系委托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养老保险可通过市人才中心继续缴纳。
第四条 应聘在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工资待遇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具体按市政府桐政(1999)30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围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培育、引进、推广应用和开发,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股份合作、中介服务、典型示范、有偿服务等形式的农业产业经营活动。对从事农业产业经营活动的农技人员,其原有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对成绩突出的在职称(务)晋升等方面优先推荐;对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农业新优品种、先进技术的培育、引进、推广引用和开发项目,经综合评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六条 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对受聘人员可实行技术职务津贴,津贴数额由单位自主确定。在职称评聘中,既要凭学历、资历,更应重业绩和能力,积极为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对成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并优先作为申报国家、省、嘉兴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人选。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开展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积极选送优秀人才到有关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进修培训或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创建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院校科研基地、实验基地,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八条 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程序,强化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对通过市人才中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同等待遇。
第九条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造人才公寓或专家楼,供人才购住、租住或作为周转用房,努力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促进人才作用的发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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