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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新世纪人才工程文件选编

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的通知(桐政 [2000] 72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和《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办 [2000] 83 号)
桐乡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教育委员会、建设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外来人才聘用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桐人字 [2000] 72 号)
桐乡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才补助、奖励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桐人字 [2001] 51 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才 [1996] 194 号)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理

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的评选及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的战略,努力创造更加有利于各类人才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桐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方法: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桐乡英才一般每次评出5名,授予"桐乡英才"称号,获得"桐乡英才"称号累计三次者,即授予"桐乡功勋人才"称号;桐乡市优秀专业人才一般每次评出10名,授予"桐乡优秀专业人才"称号。

 第二条 评选范围: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三年内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程技术、农业、医疗卫生、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管理等领域工作的各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不转户粮关系来我市服务的引进人才)。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一项以上(含一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市(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含经核准的同规格其它专业技术成果奖);

 2、获得一项市(地)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市(地)部门级一项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项以上(含二项)市(地)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包括经核准的同规格其它专业成果奖);

 3、获得三项以上(含三项)市(县)级科技进步二、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包括经核准的同规格其它专业技术成果奖);

 4、获得一项以上(含一项)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三项以上(含三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在推广、应用和实施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者;

 5、在引进、吸收和应用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在企业重大技术改造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受到省、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人员;

 6、主持各类新产品的研制,其产品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三次以上(含三次)获得省厅级以上各类奖励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人员;

 7、在生产、经营和其它管理工作中,能掌握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大胆改革创新,使所在单位、企业和部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嘉兴市同行业的第一流水平,并得到上级部门的肯定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奖励的各类管理方面专业人员;

 8、在商业、金融、财贸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其专业成果得到省、市(地)有关部门的肯定,三次以上(含三次)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人员;

 9、在农业科学试验和推广应用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的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到省厅级及以上奖励,收到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技专业人员; 

 10、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以及学校管理中能开拓创新,业务上有较深的造诣,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被同行一致公认,其专业成果达市内先进水平,并三次以上(含三次)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各类奖励的教育工作者;

 11、在防病治病、医药科研和解决常见病、复杂疑难病症的工作中有突破和创新,本人所掌握的医疗技术属市内领先,在全市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医务人员;

 12、在文学、艺术、美术、新闻、摄影、体育等各领域中成绩突出,其专业成果达到全市(地)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中具有一定影响,并三次以上(含三次)获得省厅级及以上各类奖励的专业人员;

 13、其他有特殊才能,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四条 评选程序: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市委人才办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并设立相应的专项评审小组,客观公正、透明地进行评审。   

 1、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评审对象,由所在单位填写评审表,并附专业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及个人科技成果小结等材料,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

 2、由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反馈给各评审小组,并将评选名额分配给各评审小组;

 3、各评审小组坚持好中择优的原则,推荐出初步人选,并报市委人才办;市评审组在实地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审,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桐乡英才"和"桐乡优秀专业人才"正式人选;

 4、市委人才办通过媒体将正式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表彰。 

 第五条 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由市委人才办管理,所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桐乡英才和桐乡市优秀专业人才管理期限为三年,到期即退出本办法管理,但可参加新一轮评选。  

 第六条 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在管理期限内如跨单位流动,或犯错误受到处罚以及其它有关重要事项,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如受到刑事处罚、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离开本市工作,即退出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与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联系制度。市委人才办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听取意见,掌握情况,帮助排忧解难。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将自己一年的思想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委人才办。

 第八条 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的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资外有关津贴标准,关心他们的成长。要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并积极为他们外出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科研活动创造条件。被评为"桐乡英才"或"桐乡优秀专业人才"的党外人士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对有入党愿望的人才,要加强培养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吸收他们加入党的组织。

 第九条 桐乡英才和优秀专业人才在管理期限内享有下列待遇:

 1、被评为"桐乡英才"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桐乡英才"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2万元;

 2、被评为"桐乡优秀专业人才"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桐乡优秀专业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1万元;

 3、"桐乡功勋人才"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桐乡功勋人才"荣誉称号,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10万元;

 4、为获奖者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一位被保险人总保险金额为16万元(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附加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

 5、管理期限内每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

 6、管理期限内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和疗休养一次;

 7、在职称晋升时,予以优先破格推荐;

 第十条 表彰奖励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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