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浙江省和嘉兴市有关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中专毕业生资源合理配制机制,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市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
第四条
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国有、集体、乡镇、三资、联营、股份制、个私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等基层急需人才的单位。积极鼓励毕业生到生产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第五条
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受任何限制。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按下列条款办理:
1、接收毕业研究生或紧缺、特殊专业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可不受生源、单位编制等限制,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办理接收手续,接收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人事编制部门办理增编、增人、增资、增岗等手续。
2、接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限制,只要专业对口、单位有编制空缺,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3、接收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在单位编制空缺的前提下,由市人事局通过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4、教育系统接收师范类毕业生,由市教委根据编制、职位及需求等情况,提出增人计划,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通过组织统一招考或直接录用的办法进行;接收普通高校非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录用;师范类毕业生需跨系统就业的,经市教委同意,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或参(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定向和委培生按招生协议、合同就业(进事业单位除外),原单位确无能力接收的,在解除原协议、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后,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
第八条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籍毕业生,愿意来桐乡就业、且又暂无单位接收的,只要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先把户口迁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根据本人要求转移有关关系。
第九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后,双方应签订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签字后,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市人才中心)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作为接收并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从每年8月1日起凭报到证、户粮迁移证及就业协议书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对在梧桐城区有合法住房的,其户粮关系可落在居住地;没有住房的可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集体户口;实行人事代理的,也可落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
第十一条
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均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义务和服务期限。同时,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应包含在合同期限中)。
第十二条
到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新参加工作同类人员的最低标准;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发生疾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在报到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直接退回学校,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超过三个月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凭“三证”(报到证、户粮迁移证、毕业证书)接收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人事档案难以调转的,由市人才中心给予重新建档。
第十五条
毕业当年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户粮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在次年1月底前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户粮关系迁入手续后领取《待聘证》,待聘有效期内保留原有身份。毕业生可持《待聘证》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
高校、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讲大局的高度,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