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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和《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市场机制,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桐人才[1996]194号)和《桐乡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桐政[2000]7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企业单位工作实行人事代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单位(包括本市国有、集体、乡镇、三资、股份制、个体私营等企业,下同)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二、企业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由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其人事代理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代理手续统一由用人单位办理。
三、企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登记表》(简称《聘用登记表》)后,市人才中心为受聘人员开具应聘介绍信。凭《聘用登记表》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聘用登记表》中的聘用期限一致劳动合同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并送市人才中心备案。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时,用人单位也可委托市人才中心到劳动部门代办劳动合同的鉴证手续。用人单位凭劳动合同到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四、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后,原有身份不变,工资、福利等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其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人事方面业务(包括转正定级、职称考评等)由用人单位报市人才中心,市人才中心按《人事代理合同书》规定的代理项目提供社会化服务。
五、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动合同管理的毕业生去企业工作,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或按原签订程序进行变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订人事代理合同和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的或解除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报送市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终止其人事代理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凭证。本人则在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进入人才市场自择业。在落实新的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和市人才中心、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等手续。
六、对应聘去本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本意见办理。原已在本市企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企业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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