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人[2007]15号

      

 

 

关于印发《桐乡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作用,特制定《桐乡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事局

                                                    2007年4月4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费建文书记、朱海平市长、沈海明副书记、蒋惠玲常委

桐乡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的作用,使引进人才“安居乐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入住条件

人才公寓的主要功能是为在桐乡市工作且在本市暂无住房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其他专技人才提供周转住房。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1、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或人才居住证。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在我市城区无住房。

第二条 公寓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条件认定、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市人才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与单位或个人租住公寓协议的签订、办理入住手续、租金收取和支付等工作;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工作,由市人才咨询服务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包括人才公寓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 申办程序
    1、个人承租的,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1)《桐乡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租住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2、单位出面承租的,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1)本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材料。
    (2)《桐乡市人才公寓单位租住申请表》。

3)租住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经市人事局核准后,市人才咨询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在承租人所在单位提供担保后,与承租人或用人单位签订租住协议。
    4、用人单位或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市人才咨询服务中心发放入住通知书,并办理入住手续。
    5、一次签约租期不超过三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第四条 租住标准及租金标准
    1、人才公寓为单身公寓房,每套租住1人。

2、租金基准价由市人事局根据市场租金价格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确定,租金基准价三年一定。租金价格根据楼层不同,适当拉开差价。

3、第一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50%的优惠,第二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40%的优惠,第三年租金标准给予当年基准价30%的优惠;凡一次签约租期满,经批准续签的,租金标准以当年基准价为标准确定,不再优惠。
    4、租金由承租人或承租单位支付。
    第五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1、租住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了住房的。
    2、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在本市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5、违反租住协议的。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市人事局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管理办法作适当调整。

2、本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一、《桐乡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二、《桐乡市人才公寓单位租住申请表》